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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4 03:24:13来源:开云官网入口客服
2022年修订)》已经2022年实验区管委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调整优化我区船队运力结构,壮大我区支柱产业,带领企业集约化、大型化、规范化发展,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新增运力。在平潭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自有并经营3000总吨以上且船龄10年以内的船舶落籍平潭的,予以新增运力补助。
新增船舶船龄1年(含)以内的,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补助130元;3-5万(含)载重吨的,每载重吨补助120元;2-3万(含)载重吨的,每载重吨补助115元,2万载重吨以下的,每载重吨补助110元。船龄每增加一年,每载重吨相应减少补助5元;新造船舶每载重吨增加补助15元。
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航运企业自有运力,其所有人应为监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实验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融资租赁船舶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自有船舶补助标准降低20元。在上述奖补的基础上,对拥有安全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的航运企业,每载重吨增加补助5元。
申请奖补的企业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当年提出运力补助申请,在经营满一年后予以兑现拨付。
(二)鼓励航运企业积极纳统。在平潭注册的航运企业,其自有并经营的新造船,且纳入实验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给予每载重吨2元的纳统奖励。
(三)促进航运企业规模化运营。推动航运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促进航运企业规模化,提升抗风险能力。企业自有并经营3000总吨以上且船龄20年以内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的,增加奖励50万元,以此类推,但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四)支持航运企业上市融资。按照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支持区内航运企业上市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提升实验区航运企业整体实力。
支持航运院校落地平潭,积极引导船员培训机构在区内聚集,促进船员培训服务集聚发展。对在实验区开展船员培训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培训沿海普通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500元奖励;培训沿海管理级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700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实验区航运企业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连续3年获评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连续3年获评定为I类航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福建海事局年度评定获得晋级,III类晋级为I、II类或II类晋级为I类的航运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区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航运金融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船舶融资、航运金融经纪、航运保险、航运资金汇兑与结算、产业基金、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业务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企业,对租用区内国有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探索发展航运数字产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平潭设立互联网+航运产业链服务平台,为航运公司可以提供船货匹配、交易结算、金融保险等供应链一体化平台,促进“金融+航运业务”的深层次地融合,为实验区航运公司能够带来发展新动能。
进一步优化航运政务服务效能,提高航运企业资质审批、船舶转籍的办事效率,探索、推动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服务。
(一)凡申请享受奖补的航运企业,应自愿承诺10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区。凡申请享受奖补的自有船舶,应自愿承诺自落籍后(融资租赁船舶自首次享受奖补后)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提前将船舶迁出我区的,需全额退还该迁出船舶的新增运力补助;凡申请领取运力规模奖励的企业,应保持相应的运力规模,运力规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需退还运力规模奖励(因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二)企业已按实验区其他产业政策认定并享受奖补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一定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奖补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干货船、散货船、木材船、冷藏船。
2.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3.船龄以船舶建成日期至新增运力日期的年限做核算。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船舶参数以其初次申领奖补时的船舶参数为准,区内的自有船舶和融资租赁船舶以其初次申领奖补时的所有权状态为准,后期相互转换不影响已申领的奖补。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7月1日前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未完成新增运力奖补申请的船舶,其奖补标准继续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快速推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2020年修订》)(岚综管综〔2020〕47号)相关奖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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